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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明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247号罪犯李明涛,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灯塔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该犯抢夺罪经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灯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曾于2015年9月6日减刑十个月。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罚金三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从严减刑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庆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士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