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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居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世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居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世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民初2698号原告:厦门居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人寿大厦1206号。法定代表人:纪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公司员工。被告:陈世香,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居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之安公司)与被告陈世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之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之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世香立即支付原告居之安公司装修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世香承担。事实与理由:陈世香因店面装修需要委托居之安公司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三秀街磐金店面38之16号男人邦男装店进行装修。2015年9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确认陈世香尚欠居之安公司装修款50000元。之后,陈世香仅向居之安公司支付10000元。陈世香至今尚欠居之安公司装修款40000元。被告陈世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世香因店面装修需要,将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三秀街磐金店面**之**号男人邦男装店交由原告居之安公司进行装修。2015年9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确认陈世香尚欠居之安公司装修款50000元。陈世香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每月25日归还居之安公司至少5000元。之后,陈世香分别于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31日向居之安公司各支付了5000元,共计10000元。陈世香至今尚欠居之安公司装修款40000元。居之安公司经催讨未果,遂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居之安公司举示的欠条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经庭审当庭举证、质证,并本院经审核,可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陈世香因店面装修需要委托原告居之安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双方之间因此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陈世香拖欠居之安公司装修款50000元,有陈世香签名的欠条为证。之后,陈世香仅支付居之安公司装修款10000元。故居之安公司诉求陈世香支付装剩余的修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陈世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世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居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厦门居之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陈世香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