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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章德洪、章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德洪,章丽,章建化,聂政委,福建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大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51号申请人:章德洪,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人:章丽,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人:章建化,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申请人:聂政委,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福建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沙县金古工业园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经理。被申请人:江西大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徐家乡潭市桥新街。法定代表人:张小飞。申请人章德洪、章丽、章建化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闽G×××××号、闽G×××××号、闽G×××××号、闽G×××××号、闽G×××××号重型半持牵引车、对被申请人江西大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查封。担保人董仕兴以其所有的位于建宁县濉溪镇水南街10号聂祥公馆1幢3层307室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建宁县公安局里心派出所《证明》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聂政委于2017年6月26日驾驶闽G×××××号重型半挂车及赣F×××××半挂车致章某死亡,闽G×××××号重型半持牵引车系被申请人福建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赣F×××××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系被申请人江西大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申请人章德洪系章某之父、申请人章丽系章某之女、申请人章建化系章某之子,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闽G×××××号、闽G×××××号、闽G×××××号、闽G×××××号、闽G×××××号重型半持牵引车;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大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董仕兴所有的位于建宁县××水××公馆××室房屋(建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章德洪、章丽、章建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运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