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拴彬、冯增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拴彬,冯增茂,冯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冯拴彬,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冯增茂,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冯芬霞,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冯拴彬与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给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528执14号执行决定书及(2016)冀0528执14号、14-1号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出境、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2016)冀0528执14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予以罚款2000元。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经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增茂、冯芬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拴彬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腾执行员 胡均锁执行员 赵伟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