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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一诺、赵贯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诺,赵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00号被执行人:王一诺,曾用名王小刚,男,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赵贯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一诺、赵贯坤罚金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91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10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王一诺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被执行人赵贯坤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没有经济收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一诺、赵贯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911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