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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越与陈启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陈启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984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越,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资阳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陈启武,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李越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启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李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陈启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越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启武自愿撤回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越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陈启武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启武负担。审判员  查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