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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庆与付尚、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付尚,何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3民初1040号原告:郑庆,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被告付尚,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被告何婷,女,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崇阳县,系被告付尚之妻。原告郑庆与被告付尚、何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尚、何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尚、何婷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0‰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付尚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他出具借条借人民币50000元整,载明月息两分,即千分之二十。后经他多次催讨未还。被告付尚、何婷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付尚、何婷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被告付尚出具借条向原告郑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约定月息2分,载明:借条,今借到郑庆伍万元整(50000)月息两分。借款人付尚,2015年7月1日。此后,原告郑庆催讨,被告付尚拖欠未还。被告付尚与被告何婷于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付尚、何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并默认原告郑庆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付尚向原告郑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付尚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郑庆伍万元整,月息2分”,可认定该借款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即月利率20‰,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双方对借款偿还期限约定不明,按法律规定可视为不定期借款。被告何婷与被告付尚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据此规定,被告何婷应对本案被告付尚借款5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付尚、何婷共同偿还原告郑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付尚、何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