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世军与孟嵘、朱芹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世军,孟嵘,朱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60号申请人:关世军,女,生于1973年4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孟嵘,男,生于1979年10月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朱芹芹,女,生于1984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人关世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嵘、朱芹芹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21幢1单元201号(产权证号:00××17)予以保全,申请人关世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孟嵘、朱芹芹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21幢1单元201号(产权证号:00××17)。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进行转让、过户或者设定抵押等相关业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关世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修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银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