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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珊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珊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866号原告: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788号。法定代表人:潘浩,总经理。被告:王珊珊,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669号。负责人:张宇飞,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珊珊,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广场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季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乃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