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信萍与宋伟、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信萍,宋伟,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财保19号申请人:胡信萍,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新区。被申请人:宋伟,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胡信萍与被申请人宋伟、被申请人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信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不利其索赔,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伟、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宋伟、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信萍为防止二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伟、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数额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胡信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强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