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焕巧、陈焕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焕巧,陈焕雪,司建岭,王平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财保22号申请人:陈焕巧,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邱县,。申请人:陈焕雪,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申请人:司建岭,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申请人:王平珍,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邱县,身份证码:13053119810914046X,系司建岭妻子。申请人陈焕巧、陈焕雪与被申请人司建岭、王平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焕巧、陈焕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司建岭名下邱县国脉奥城12号楼4单元701室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陈焕巧、陈焕雪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司建岭名下在邱县国脉奥城12号楼4单元701室一处,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