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焦裕宝、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裕宝,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焦裕宝,男,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五龙街86号。法定代表人:岳来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焦裕宝与山东珑山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裕宝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6]第03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