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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洋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56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洋,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7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在入住本市武侯区某酒店时捡拾到一张宣传卖淫嫖娼服务的小卡片,吴某遂拨打卡片上的预留电话要求卖淫女上门服务。当晚21时许,刘洋伙同一名叫“XX”的男子(在逃)来到该酒店吴某的房间外,敲开房门,然后进入该房间要求吴某先行支付所谓的“卖淫嫖娼服务费”,在被吴某拒绝后,刘洋、XX二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恐吓、威胁,并对吴某进行抓扯,抢走吴某随身携带的600元现金人民币。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本市锦江区梓潼西街将刘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洋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公民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洋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洋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燕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人民陪审员  周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