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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松与周旭贤、周朝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周旭贤,周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446号申请人王松,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周旭贤,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周朝友,男,195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王松与周旭贤、周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周朝友工资卡,查明被执行人周旭贤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