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伍红秀、蒋中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红秀,蒋中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伍红秀,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文桥镇圳头村委。被执行人:蒋中新,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八里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红秀与被执行人蒋中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伍红秀要求被执行人蒋中新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贷款100000元及利息10449.29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蒋中新未能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中新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桂林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79600元,尚欠30849.29元。2017年7月被执行人蒋中新自愿履行了尚欠的30849.29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