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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振娣与李见成、谢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娣,李见成,谢彩玉,李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012号原告:李振娣,女,1984年12月6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见成,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谢彩玉,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礼文,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李振娣诉被告李见成、谢彩玉、李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李见成、谢彩玉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娣、被告李礼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见成、谢彩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见成立即返还原告李振娣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谢彩玉对被告李见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李礼文对被告李见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李见成、被告李礼文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201509111),三方约定:被告李见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李见成指定的农行账户汇款20万元。同时,《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礼文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被告李见成于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追偿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的两年。被告李见成收取上述借款后,并未按承诺向原告支付全部利息。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李见成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认为,被告李见成拒绝还本付息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见成与被告谢彩玉属夫妻关系,被告谢彩玉对被告李见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被告李礼文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李见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礼文口头答辩称:我作为担保人,会尽力要求被告李见成、谢彩玉还款,但我自己没有能力代为偿还。被告李见成、谢彩玉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见成在借款后归还了部分利息,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2016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另查明,被告李见成、谢彩玉于1989年1月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借款本金20万元交付给被告李见成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李见成与谢彩玉的婚姻登记查询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李见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交付借款款项,但被告李见成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见成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原告的利息请求是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利息计算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谢彩玉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是发生在被告李见成、谢彩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李见成、谢彩玉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存在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涉案借款属于被告李见成、谢彩玉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彩玉对本案借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李礼文的保证责任。被告李礼文为被告李见成的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见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振娣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彩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礼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被告李见成、谢彩玉、李礼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民审 判 员  黄小芳人民陪审员  邵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