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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947号原告:徐某某,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王某,女,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林永新审 判 员  沈丽平人民陪审员  施照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