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余结保、熊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余结保,熊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121民初2405号原告: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可园南区2栋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2174XD。法定代表人:罗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焕作、程晶晶,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结保,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吴耀清,南昌县泾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美荣,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结保、熊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晶晶、被告熊美荣、余结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耀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在被告预交部分货款后向其零售点供货,每年年底进行货款及货物的结算。原告自2015年3月份起,根据被告的需要向其供应农药等农化产品,并由被告余结保、熊美荣在“赊欠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截止2015年年底,原告共向被告供货共计人民币86854.30元,扣除预交货款后仍欠货款59434.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但被告借故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余结保、熊美荣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434.30元及利息4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为4000元,之后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余结保、熊美荣同意在7月20日前支付农药款40000元给原告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南昌冠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