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高安市锦惠中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喻某某,女,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市监(公)罚决[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市监(公)罚决[201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