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龙与陈龙、施泽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陈龙,施泽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416号原告:沈龙,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泽春,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平,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龙与被告陈龙、施泽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龙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孟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