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府荣、雷春桂与王贞胜、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府荣,雷春桂,王贞胜,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朱府荣,男,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雷春桂,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贞胜,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夏勇,男,汉族,住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贞胜、夏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贞胜、夏勇的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