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335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