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淡江与李令松、郑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江,李令松,郑玉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063号原告:淡江,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镇XX街**号,农民。被告:李令松,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XX镇XX村XX村**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存,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玉杰,男,54岁,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XX中心斜对面,农民。原告淡江与被告李令松、郑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淡江以诉讼主体问题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淡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