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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淡江与李令松、郑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江,李令松,郑玉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063号原告:淡江,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XX镇XX街**号,农民。被告:李令松,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XX镇XX村XX村**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存,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玉杰,男,54岁,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XX中心斜对面,农民。原告淡江与被告李令松、郑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淡江以诉讼主体问题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淡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