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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洋与被告大连玮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洋,大连玮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62号原告:孙洋,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强,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玮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郝淑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孙洋与被告大连玮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3元,减半收取计74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