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晓利与赵晓宇、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利,赵晓宇,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83号申请人赵晓利,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赵晓宇,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其木格,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晓利因与被申请人赵晓宇、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晓利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晓宇名下的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75万元。申请人赵晓利用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晓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晓宇名下的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赵晓利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