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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廷文、杨丽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廷文,杨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庆伟,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廷文。被执行人:杨丽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廷文、杨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