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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行审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晓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46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执行人:岳晓庆,男,1987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岳晓庆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岳晓庆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郭永军审 判 员  周伊涛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