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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异77号异议人(第三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开发区泰开泰山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路北凯元热电厂东邻。法定代表人:史恒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2017)鲁14执1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华登峻审判员 :王飞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