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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康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9刑初8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康林,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中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康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明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康林于2009年12月在屏山县农业银行办理金穗信用卡后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0月26日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本金29925.7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并在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被告人刘康林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还清了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康林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康林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康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康林2009年11月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金穗信用卡,后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4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透支2400元后,共透支本金98625.77元,2015年归还了部分透支款,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本金29925.77元未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并在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被告人刘康林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还清了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刑事案件来源于吴某报警及公安机关立案的过程。2.报案材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卡号××交易历史明细,证实被告人刘康林于2009年11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及使用该卡的交易记录。3.催收通知书、催收记录,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催收刘康林还款的记录。4.证人证言(1)吴某证言,证实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县支行客户经理。刘康林从信用卡到手后就开始透支,之前一直都在还,刘康林自2015年初就没有归还过欠款,已超过还款期限,经多次催收,在2015年8月还过。刘康林手机号1878133****后来一直是空号,他爱人的手机也变更了的,我们都是通过他爱人单位才知道她的手机号码的。刘康林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5.4万余元。(2)彭某证言,证实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县支行客户部工作人员。刘康林在2009年办理的信用卡,开始都是正常使用,不知是2014年还是2015年,刘康林透支的钱就不能正常还款了,我和同事联系过他,但联系不上。5.被告人刘康林供述,证实2009年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的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在卡办下来后我一直都在用这张卡,开始用的时候我一直都在归还。2014年左右,我资金状况不是很好了,所以一直都欠着4万-5万的欠款,但每个月都在归还最低还款额度。2016年春节以后,我工程上的资金一直收不回来,我没有还款能力,所以没有归还过信用卡欠款了。2015年开始,银行催过我还款,我在2015年8、9月分别还了一次2万和1万元。后来我的联系电话换了,银行人员就没有再联系上我了。2017年1月22日还清了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康林于2017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康林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康林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康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康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康林在宣判前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康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人民陪审员 黄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