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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尤艳红、杨卓与郭继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艳红,杨卓,郭继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1839号原告:尤艳红,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系原告尤艳红丈夫)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克苏市。原告:杨卓,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克苏市。被告:郭继鹏,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尤艳红、杨卓与被告郭继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艳红、杨卓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慧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人民陪审员  尚宏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