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久梅与高金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久梅,高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高久梅,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黄岗镇黄岗村街***号,身份证号3421271966********。被执行人:高金彪,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早庄村朱***号,身份证号3412251979********。本院在执行高久梅申请执行高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金彪长期外出在新疆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