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水平申请罗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平,罗章义,高玲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23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刘水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章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玲清,女,汉族,系罗章义之妻。 本院在执行刘水平与罗章义、高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代理审判员 汪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秋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经纬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校对责任人:汪耀华 打印责任人:李经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