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晓丽与郑金奖、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丽,郑金奖,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707号原告:陈晓丽,女,1962年3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颜巧玲(实习),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奖,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郑艳,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晓丽与被告郑金奖、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丽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陈晓丽负担。审 判 长 钱 红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