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飞龙与柯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龙,柯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2993号原告:陈飞龙,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柯晟,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飞龙与被告柯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飞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柯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400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柯晟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陈飞龙借去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8月16日归还。此后,被告仅归还借款6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柯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龙借款本金9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柯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何静雯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赛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