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桂瑞与袁秀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瑞,袁秀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890号原告:董桂瑞,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袁秀凤,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董桂瑞与被告袁秀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董桂瑞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董桂瑞负担。审判员 李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