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亚珍与张文利、张文凤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珍,张文利,张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珍。被执行人张文利。被执行人张文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珍与被执行人张文利、张文凤(2017)辽1102民初980号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盘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台子分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张亚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张亚珍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102民初52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