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7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窦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徐水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占清审 判 员 贾慧哲人民陪审员 张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