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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7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窦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徐水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占清审 判 员  贾慧哲人民陪审员  张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