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涛与赵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赵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0民初587号原告:孙涛,男。被告:赵晶晶,男。原告孙涛与被告赵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晶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借原告现金人民币40000元整,约定借期至2017年2月20日还清,若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据。时限届至时,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原告孙涛提供了被告赵晶晶为其出具的借条一张,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赵晶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亦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晶晶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孙涛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金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晶晶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主张,原、被告就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作为被告违约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履行债务,故对原告该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孙涛借款40000元,并同时支付约定违约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被告赵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亢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