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与道尔吉帕拉玛、吴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道尔吉帕拉玛,吴红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922民初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法定代表人:那日苏,系该行行长。单位地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樊秀梅,女,出生于1971年8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该行副行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身份证号为。被告:道尔吉帕拉玛,男,蒙古族,出生于1979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吴红梅,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诉被告道尔吉帕拉玛、吴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支行负担。审判员赵金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肖尔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