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1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建孟与郝跃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47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孟被申请人:郝跃峰原告张建孟与被告郝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冀0634财保28号民事裁定,冻结郝跃峰银行存款80000元。本案原告张建孟已撤诉。张建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郝跃峰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郝跃峰的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申请费820元,由张建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