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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开全与罗祥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全,罗祥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463号原告:魏开全,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罗祥华,男,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魏开全与被告罗祥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魏开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开全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开全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崔显荣人民陪审员  龙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