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开全与罗祥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全,罗祥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463号原告:魏开全,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罗祥华,男,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魏开全与被告罗祥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魏开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开全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开全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崔显荣人民陪审员 龙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