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馥敏申请执行张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馥敏,张向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馥敏,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向魁,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办理的娄馥敏申请执行张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向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向魁在平顶山市城管处市政维修二队的工资帐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