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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玲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玲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20号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洛阳新区香山路以南金城寨街以东盛世新天地(一期)第一幢2单元2-2301号。法定代表人:邢芳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红,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玲红,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