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忠实与被告王小康、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实,王小康,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7民初727号原告:郭忠实,男,生于1959年9月2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彦林,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被告:王小康,男,生于1976年8月17日。被告:马利,女,生于1982年3月12日。原告郭忠实与被告王小康、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曼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忠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彦林,被告马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郭忠实诉称: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被告马利系原告侄女。2013年,两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修建房屋,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还了一部分。后两被告离婚,此笔债务虽确定由被告王小康偿还,但被告王小康只是认账,并于2016年5月8日书写借据一张,但借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由被告王小康归还借款62720元,偿还从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7000元,共计69720元,被告马利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郭忠实向本院提交王小康书写的借条1张予以证明。被告王小康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其在应诉时辩称该笔借款属实,只因手头拮据未能归还,其愿意偿还。另外,该笔借款与被告马利无关。被告王小康向本院提交(2014)陇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其与被告已经离婚,债务由被告王小康负担,与被告马利无关。被告马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2013年借款的事情属实,但被告马利与被告王小康在2014年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确定该笔债务由被告王小康负担。被告王小康于2016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情被告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与被告马利无关,不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马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认定为有效证据。对被告王小康提交的(2014)陇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该笔借款与被告马利无关,原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该份证据系本院作出,被告马利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修建房屋于2013年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上半年偿还了一部分后,被告王小康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1%。2014年两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砖混结构上房4间归王小康所有,除余小琴的债务外,其余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小康负担等。原告对两被告离婚的事情知晓。2016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王小康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王小康未能还款,但就欠原告债务50000元及利息12720元向原告再次书写了借条:“今借到郭忠实现金62720元,月息1%”,并附有被告王小康签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本金。本案中,被告王小康向原告原借款50000元,后将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又重新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小康应当及时清偿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康偿还借款本金627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康偿还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20日之间的利息7000元,经计算,利息为8529.9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康承担利息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马利与被告王小康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修建房屋属实,2016年5月8日,原告在知晓两被告离婚的情况下,仍让被告王小康就其之前的借款及利息重新出具借条,视为原告对夫妻共同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利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王小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郭忠实借款本息合计69720元;二、驳回原告郭忠实要求马利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王小康负担。如果王小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