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曾国勤、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国勤,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国勤,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明,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曾国勤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5民初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曾国勤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曾国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龙湾区,其户籍所在地在温州市洞头区,洞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