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1与黄×2、赵×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1,赵×,黄×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4819号原告:黄×1,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赵×,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黄×2,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黄×1与被告赵×、黄×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