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郝贤雨与潘靓、徐宗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郝贤雨与被执行人潘靓、徐宗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74416.8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1106元,本案执行费1033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潘靓、徐宗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潘靓、徐宗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