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与陈光辉、蒋朝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陈光辉,蒋朝华,李建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46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332号。负责人,朱才荣,该支行行长。被告:陈光辉,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蒋朝华,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建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诉被告陈光辉、蒋朝华、李建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3477.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杜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祖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马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