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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代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362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强,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舆县。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强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强为躲避交警检查,向他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购买并使用含有自己身份信息的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代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河南省确山县107国道气象局门前被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强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强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丽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