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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宜宾市蜀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宜宾市蜀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248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振兴大道*号**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026004400971。经营者:李小洪,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宜宾市蜀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平交道*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89114952R。法定代表人:贺迁华。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宜宾市蜀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市蜀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翔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